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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在哪壹年正式生效?

《貴州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於2065438年8月1日生效。

保護遵循人與自然的和諧,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態環境保護的組織領導。

堅持依法科學民主決策,統籌研究和處理重大問題,組織制定和實施有利於生態環境保護的政策措施,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產業結構調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態環境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對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的財政投入,逐步建立常態化、穩定化的財政投入機制。

法律依據

貴州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第十三條城市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編制規劃時,應當組織環境影響評價,並編制有關土地利用規劃和區域、流域建設、開發利用規劃的環境影響篇章或者說明。未依法編制環境影響篇章或者說明的規劃草案,審批機關不予批準。

已經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包含具體建設項目的,應當將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作為納入規劃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重要依據,並根據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審查意見簡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內容。第十六條重點排汙單位應當對汙染物排放狀況進行自我監測,並按規定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已安裝的汙染物自動監測監控設備應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汙染源自動監控系統聯網,並保證監控設備正常運行和數據正常傳輸。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範的自動監測數據的小時平均值、日平均值和月平均值,可以作為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執法的依據。第十九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執法人員在現場執法過程中按照行政執法規範采集的樣品和分析結果,可以作為監督執法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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