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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合作社的法律責任

制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條例,是為了規範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織和行為,鼓勵、支持和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保護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農村現代化,推動先進農業科學技術推廣,增強農民市場競爭力。

制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條例,是為了規範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織和行為,鼓勵、支持和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保護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農村現代化,推動先進農業科學技術推廣,增強農民市場競爭力。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九條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合法財產,非法幹預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攤派,強制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接受有償服務,給農民專業合作社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十條農民專業合作社向登記機關提供虛假登記材料或者以其他欺騙手段取得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登記或者營業執照。

第七十壹條農民專業合作社連續兩年未從事經營活動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二條農民專業合作社在依法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供的財務報告和其他資料中作虛假記載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壹切活動都與農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關。因此,每個農民都有參與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的權利。作為合作社的組織人員,要以身作則,切實維護農民合法權益,加強合作社工作管理,促進新農村、和諧農村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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