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鍋爐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是國家環境保護部制定、國家質檢總局頒布的控制鍋爐大氣汙染物排放、防治大氣汙染的國家標準。規定了鍋爐大氣汙染物濃度的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鍋爐排放的水汙染物和環境噪聲應當符合相應的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產生的固體廢物的鑒別、處理和處置應當符合國家固體廢物汙染控制標準。範圍:本標準按在用和新建、改建、擴建兩類規定了各類鍋爐煙塵、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和煙氣黑度排放限值。本標準規定了火電廠(站)和工業、供熱、生活鍋爐(以下簡稱鍋爐)的大氣汙染物排放限值。本標準適用於天津發電廠(站)和各種燃煤、燃油、燃氣鍋爐。其他固體燃料可參照本標準中燃煤鍋爐汙染物排放限值。本標準不適用於各種容量的拋煤機鍋爐和以生活垃圾和危險廢物為燃料的鍋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
第五條壹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大氣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汙染大氣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第十三條向大氣排放汙染物,其汙染物排放濃度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
第三十壹條在人口集中地區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粉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必須采取防火、防塵措施,防止汙染大氣。第六十二條造成大氣汙染危害的單位,有責任排除危害,並賠償直接遭受損失的單位或者個人。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調解解決;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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