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約束範圍
國際條約是指國際法主體之間相互權利義務的書面約定,原則上只對締約國具有約束力,而國際習慣是在國際習慣中逐漸摸索出來的,即作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壹般規則使用,原則上應對所有國際法主體具有約束力。
(2)約束效應
顧名思義,條約就是需要兩方或多方壹致認可,白紙黑字寫下來,雙方簽字的正式文件。這個文件是正式文件,要求所有簽字方嚴格執行。這是壹項國際條約。國際實踐中沒有這樣的過程,簡單來說就是某件事的做法得到了世界各國的認可,成為了處理某件事的做法。
(3)制約因素
國際條約是國際私法規範存在的基本形式之壹。國際習慣是各國反復采用的不成文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法律規範,其形成因素有:壹是物質因素或數量因素,即“壹般規則”;二是心理因素或素質因素,即“法律確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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