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論明代的定罪量刑原則

論明代的定罪量刑原則

法律分析:簡述明代定罪量刑原則的重要變化。(1)新和從重處罰原則。《大明法》賦予明朝法律以溯及力,犯罪按照犯罪時新頒布的法律定罪量刑,改變了漢唐以來的刑法適用原則,使定罪量刑具有了新的更重的性質。(2)法律類比原則。《大明法》規定,適用法律類推法的案件,必須報刑部協商,報皇帝最終裁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或者沒收財產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

  • 上一篇:妨礙公交車司機開車是什麽罪?
  • 下一篇:教師打罵學生的法律規定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