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師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由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2、體罰學生構成輕傷的,應依法接受行政處罰,毆打未滿14周歲學生的應處18日以上不滿15日的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3.教師打學生造成輕傷以上的,犯故意傷害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三十七條教師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壹)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造成損失的;(二)體罰學生,經教育無效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壹,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四)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的。(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