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務派遣有三方: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有權向被派遣勞動者追償勞動報酬;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通過訂立勞務派遣協議,明確雙方在用工方面的權利和義務。由此,與標準勞動關系相比,勞務派遣具有三方主體,形成了“三角勞動關系”。
2.在勞務派遣中,至少應該有兩個合同:壹個是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壹個是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
3.勞務派遣中,根據勞動合同,派遣單位是被派遣勞動者的用人單位,但不是被派遣勞動者實際支付勞務的對象;相反,用人單位雖然不是勞動合同的相對人,但根據勞務派遣協議,是被派遣勞動者實際支付勞動報酬的對象,形成了“招而不用,用而不用”的局面。用工分離的特征是勞務派遣的本質特征,也是勞務派遣對規範勞動法律關系的最大創新和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