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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

第六條特別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發生後,事故發生單位或所有人必須立即向主管部門和當地有關部門報告。

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地方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向國家質檢總局報告。

特別重大事故或者特大事故發生後,事故單位或者所有人還應當直接向國家質檢總局報告。

壹般事故發生後,事故單位或所有人應立即向設備使用登記機構報告。

移動式壓力容器、特種設備在異地發生事故後,所有者或者從業人員應當立即向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報告,同時向設備註冊地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報告。當地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逐級上報。

第七條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事故發生單位(或所有人)的名稱、聯系人和電話;

(二)事故發生的地點;

(3)事故發生的時間(年、月、日、時、分);

(四)事故設備的名稱;

(五)事故類型;

(六)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和事故情況。

第八條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1月前將上季度事故總結上報質檢總局,上年度事故總結上報質檢總局(季度事故見附件1,年度事故見附件2)。

第九條各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應當設立事故舉報電話並向社會公布,及時接受有關事故的信息、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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