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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局抓人的流程是怎樣的?

(1)國安局抓人的流程是:參照刑事訴訟法中的偵查、逮捕、拘留程序,由公安機關辦案、抓人的程序。提請逮捕的批準程序:提請逮捕犯罪嫌疑人,應當經縣級以上國家安全機關負責人批準,並制作逮捕批準書壹式三份,連同案卷材料、證據壹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檢察機關收到批捕舉報材料後,由審查批捕部門指定辦案人員進行審查。辦案人員查閱案卷,制作閱卷記錄,提出批準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意見,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後,報檢察長批準或者決定;重大案件由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國家安全機關對重大案件的討論。國家安全局提請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經被拘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7日內作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決定;未被拘留的,應當在收到批準逮捕申請書後15日內作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決定,重大、復雜案件不超過20日。檢察機關經審查,分別作出以下決定:(1)對符合逮捕條件的,作出批準逮捕決定,作出批準逮捕決定;(二)對不符合逮捕條件的,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需要補充偵查的,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說明不批準逮捕的理由,同時通知公安機關。(二)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四條規定,國家安全機關依法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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