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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來提供勞動仲裁考勤表?

法律分析:勞動仲裁考勤記錄壹般由用人單位負責舉證。在今天的勞動關系中,勞動者和雇主的地位往往是不平等的。工人處於弱勢地位。因此,勞動法的目的是保護勞動者作為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使勞動者的權益得到有效保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下列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爭議:

(壹)勞動關系確認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辭職、辭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和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發生的爭議;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二十壹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轄區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當事人雙方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第二十七條第壹款: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壹年。仲裁時效期間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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