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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標後不簽合同的法律責任

中標後不簽訂合同,構成締約過失責任。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取消中標資格,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具體來說,通過招標建立的合同關系的特殊性表現在合同的訂立分為兩個階段:

1.書面合同由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和中標通知書組成,確定雙方的合同關系,明確合同的實質性條款;

2.雙方進壹步完善了書面合同的內容,形成了補充合同。這是因為第二階段對具體事項的約定通常不會體現在第壹階段的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五條* * *中標人確定後,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

第四十八條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另行轉讓給他人。

中標人可以根據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要、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不得再次分包。

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分包人對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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