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按照保障公路運營安全、節約用地的原則和公路發展的需要,組織交通運輸、國土資源等部門劃定公路建築控制區的範圍。公路建築控制區的範圍,公路用地外緣至外側的距離為:國道不少於20米;對於高速公路,公路用地外緣至公路建築控制區的距離不小於30米。公路彎道、立交、平交道口內側建築控制區的範圍根據安全視距的要求確定。新建村鎮、開發區、學校、貨物集散地、大型商業網點、農貿市場等公共場所與公路建築控制區邊界外緣的距離應當符合下列標準,並盡可能建在公路壹側:1 .國道、省道不少於50米;二、縣道、鄉道不少於二十米。但是現在各地的控制紅線不壹樣。具體章節請咨詢當地主管部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五十六條除公路防護、養護需要外,禁止在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內修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需要在建築控制區內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應當事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前款規定的建築控制區的範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運行安全和節約土地的原則,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劃定。建築控制區的範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規定劃定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設立標樁和界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移動界樁或者界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