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壹般給予壹次壹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減刑;
2、有悔改表現並有立功表現,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壹般壹次減刑不得超過二年有期徒刑;
3、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如果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壹次減刑不得超過二年有期徒刑。
換向過程如下:
1.對於罪犯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
2、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3.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
4.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總而言之:
對於罪犯的減刑,執行機關應當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應當裁定減刑。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執行期間,能夠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九條
減刑程序對罪犯的減刑,執行機關應當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應當裁定減刑。沒有法定程序,不得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