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分為壹般國際法(或壹般國際法)和特殊國際法。國際法是法律中的壹個特殊體系,主要用於區分國內法。國際法和國內法的區別如下:
第壹,主體主要是國家,包括國際組織等。,而不是國內法中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二,立法者是主體本身,而不是主體之上的權威。也就是說,規範國家的法律是由國家自己制定的,而不是像國內法那樣由某個主體之上的特定立法機關制定的。其立法程序也比較嚴格,條約和國際慣例作為主要法律淵源,具備生效的條件。
第三,國際法的強制性主要體現在自力救濟上,國內法的強制性主要體現在公力救濟上。當壹個國家受到侵略時,除了傾全國之力或廣交朋友抗擊之外,還可能有聯合國授權的國際社會的公開救濟。在國內法中,即使在公力救濟制度逐漸發達,自助救濟逐漸衰落的趨勢下,自助救濟也是保留的。
擴展數據
國際法的基本原則
1,相互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的原則;
2.互不侵犯的原則;
3.互不幹涉內政的原則;
4.平等互利的原則;
5、和平* * * *原則;
6.民族自決原則;
7.和平解決國際爭端;
8.忠實履行國際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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