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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系

國際法和國內法是不同的法律體系,但兩個體系相互聯系,相互滲透,相互補充,相互促進。壹個國家在制定國內法時,不能忽視自己應盡的國際義務,在參與制定國際法時,也不能忽視自己的主權。國際法不應幹涉國內法,國內法也不應改變國際法,兩者之間的關系應該協調。

壹.國際法的特點

1.國際法為壹個國家處理對外關系提供了壹套行為規則,規定了其在國際法中的權利和義務。

2.國際法是強制性的,但它不同於國內法。但是,特別強制法仍然是強制性的。

3.壹些重要的國際條約明確規定了國際法的效力。

國際實踐證明,國際法作為國與國之間的法律,不僅為世界各國所承認,也為各國所遵守。

第二,國際法與國內法的區別

1.國際法的主體主要是國家;國內法的主體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

2.國際法是由國家通過協議制定的;國內法由國家立法機關按照壹定的程序制定。

3.國際法采取與國內法不同的強制方式。國際法主要依靠有組織的國際強制機關來維護和保證其實施,而國內法的強制方式主要依靠國家本身的行動。但是國際法仍然是法律。

法律依據:

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

第四十壹條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最能反映合同特點的當事人經常居住地的法律或者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其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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