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位階的提出是為了解決法律效力的沖突,即不同法律發生沖突時,以哪壹個為準。根據大多數國家的國內法,憲法在中國法律體系中占據最高地位。權力機關制定的法律居於次要地位,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從屬於法律。
在法律效力層面,其基本規則是“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特別法優於壹般法”、“新法優於舊法”。在國內法中,判斷法律位階的基本標準主要有:根據立法主體認定。立法主體的地位高,其制定的法律的效力水平也相應高。
根據立法依據認定。如果壹部法律以另壹部法律為基礎,它在效力上就低於另壹部法律。根據有效性的範圍進行識別。國家法律的效力水平高於地方法律。
從國內法中法律位階的含義可知,法律位階理論具有以下兩種含義和功能:壹是制定規範的權威。在立法過程中,也就是下位法要按照上位法制定,不得超越立法權限範圍。第二,規範有效性的檢驗。也就是說,下位法不得與上位法相沖突。
國際法的主要規則:
概括為七項基本原則:主權、承認、同意、忠實、公海自由、國際責任和自衛。根據國際法,* * *所有主權國家壹律平等。它們只能對境內的人和物行使管轄權,只有在特殊情況下(如從領海到公海的緊追權或報復權)才被允許對境外的人和物行使管轄權。
所有國際法主體不受普遍適用的習慣國際法規則的約束,未經其同意,不得使其承擔任何額外的國際義務。承認的主要作用是承認壹個實體是國際法的主體,或者承認其首腦是國家的代表,希望與之保持外交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