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幣有兩種定義:貨幣的法律定義和貨幣的功能定義。貨幣的法律定義,就是從法律方面來定義貨幣。持這種觀點的人認為“錢是法律決定的”。法律可以宣布壹個物體為貨幣,從而使其被普遍接受;法律可以進壹步賦予其法定貨幣的權力,宣布其具有清償債務的法定權力。可見,法律規定是哪些東西作為貨幣使用,哪些東西不作為貨幣使用的重要決定因素,但肯定不是唯壹的決定因素,因為法律對貨幣的定義達不到經濟分析的目的。貨幣的功能定義就是從功能上來定義貨幣,這樣可以達到經濟分析的目的。在現實生活中,所有的經濟學家都認同壹個標準:如果壹個物體事實上被普遍接受並用作支付手段,那麽不管其法律地位如何,它都是貨幣。根據這壹標準定義的貨幣通常被稱為狹義的貨幣供應量,包括貨幣(硬幣和紙幣)和活期存款(包括旅行支票),通常稱為Ml。除了狹義貨幣供應量,MZ還有廣義貨幣供應量,M3和M4還有廣義貨幣供應量。m:就是Ml加上商業銀行的定期存款和儲蓄存款。M:就是M:加上其他金融機構的定期存款和儲蓄存款,M,就是M3加上貨幣近似值,也就是其他流動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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