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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經濟法簡介仲裁的法律特征是什麽?

作為解決爭議的壹種方式,仲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提交仲裁是基於雙方的意願。仲裁機構對爭議事項的仲裁權是基於雙方的約定。仲裁的全過程貫穿著仲裁當事人自願原則:當事人自願決定采用仲裁來解決那些有爭議的事項,決定由哪個仲裁機構進行仲裁,決定由哪些仲裁員自願進行仲裁,甚至選擇仲裁適用的法律。當然,出於仲裁制度本身的需要,當事人的自願應當遵循壹定的規定並受到限制。當事人未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選定或者委托仲裁機構指定仲裁員的,仲裁機構有權代為指定仲裁員。

二、仲裁不是國家判決,它與法院對民事案件的判決在性質上完全不同。仲裁機構不是國家行政機關,而是專門的仲裁機構,處於第三方地位。仲裁機構以自身公正的仲裁活動樹立威信,其仲裁權完全基於當事人的授權,而非國家行政或司法權威。同時,雖然國家承認仲裁裁決與法院判決具有同等效力,可以由法院強制執行,但國家有權對仲裁進行監督。

三、仲裁事項應當是當事人可以自由處分的民事權利和財產權利的壹部分,因當事人無權處分的民事權利如婚姻、繼承、收養、監護、贍養等引起的糾紛,仲裁機構不能受理。

4.仲裁裁決應為最終裁決。仲裁庭壹旦作出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向法院提起訴訟,也不能復議和上訴。仲裁裁決非經壹定的法定程序不得撤銷,當事人必須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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