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強迫行為是指婚姻關系中的壹方,通常是丈夫,在違背對方意願的情況下,使用暴力或其他手段強行與對方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婚姻強迫行為是壹種客觀現象。女性性權利是女性身份權的內容。身份權是民事主體基於特定身份關系的人身權,女性基於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與丈夫享有壹定的民事權利,即配偶權。女性的性權利是配偶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妻子有權要求丈夫與她生活在壹起,也有權以正當理由拒絕與丈夫生活在壹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a)強奸婦女、強奸幼女;
(二)強奸婦女,強奸多名幼女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四)輪奸二人以上的;
(五)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