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條款”往往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行業管理等形式出現。,並具有五個特點:壹是免除責任,逃避經營者的義務。
二是違反法律擅自擴大經營者權限。
三是排除和剝奪消費者的權利。
四是權利義務不對等,任意加重消費者責任。
五是用模糊條款控制最終解釋權。
只要合同不存在下列情況,它就是有效的:
(1)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四)損害公眾利益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常見的霸王條款有:
1,“退換貨的包裝或外觀必須完好無損,否則收取相關費用”;
2.“此卡必須在有效期內使用,過期卡內金額作廢”;
3.“什麽公司擁有此卡的最終解釋權”;
4.“保留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對本卡消費規則的最終修改權”;
5.“本公司有權隨時修改使用說明或終止此卡的有效性”;
6.“特價不退”;
7.“促銷商品售出概不退款”。
綜上,是邊肖關於霸王條款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相關回答,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格式條款無效:
(壹)本法第壹部分第六章第三節和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無效的;
(二)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或者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的;
(3)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排除對方的主要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