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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條款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帶有霸王條款的合同是無效的。

“霸王條款”往往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行業管理等形式出現。,並具有五個特點:壹是免除責任,逃避經營者的義務。

二是違反法律擅自擴大經營者權限。

三是排除和剝奪消費者的權利。

四是權利義務不對等,任意加重消費者責任。

五是用模糊條款控制最終解釋權。

只要合同不存在下列情況,它就是有效的:

(1)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四)損害公眾利益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常見的霸王條款有:

1,“退換貨的包裝或外觀必須完好無損,否則收取相關費用”;

2.“此卡必須在有效期內使用,過期卡內金額作廢”;

3.“什麽公司擁有此卡的最終解釋權”;

4.“保留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對本卡消費規則的最終修改權”;

5.“本公司有權隨時修改使用說明或終止此卡的有效性”;

6.“特價不退”;

7.“促銷商品售出概不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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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格式條款無效:

(壹)本法第壹部分第六章第三節和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無效的;

(二)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或者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的;

(3)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排除對方的主要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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