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法在公國時期達到頂峰。這種遲來的進步部分是由於法律延伸到了更廣泛的司法領域,不僅涉及到異地外國人的生命財產,也涉及到意大利公民。但最主要的原因是奧古斯都及其繼承人授權壹些傑出的法學家在法庭審判中對法律爭議發表意見。在2世紀和3世紀之交,羅馬出現了五位著名的法學家:加約、巴比尼安、保盧斯、烏爾比安和莫迪斯提努斯。羅馬皇帝曾經頒布過引證法,規定每當出現法律問題,成文法沒有明確規定的時候,就要按照他們的作品來解決。因為羅馬法是在法學家的影響下發展起來的,它由三個分支組成,即民法、民法和自然法。民法基本上是羅馬及其公民的法律。作為民法,它以成文和不成文兩種形式存在,包括元老院的法令、國家元首的命令、大法官的通告以及壹些具有法律效力的古老習俗。當然也包括十二銅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