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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民法的規範起源

羅馬民法是從公元前450年頒布的“十二銅表法”逐漸演變而來的壹種法律制度。民國最後幾個世紀,“十二銅表法”已經被新制定的法規和原則所取代。這些新的規定和原則有不同的來源:有的來自習慣的改變;有些來自斯多葛派教義;有些來自判決,尤其是首席大法官的陳述。羅馬法官是高級行政官員,有權維護和解釋特別程序法,並向陪審團發出指令以決定案件。陪審團只解決事實問題;所有法律糾紛都應由首席大法官裁決。總的來說,他的解釋成了今後審判類似案件的先例。因此,壹系列司法程序的建立與後來英國的普通法有壹些相似之處。

羅馬法在公國時期達到頂峰。這種遲來的進步部分是由於法律延伸到了更廣泛的司法領域,不僅涉及到異地外國人的生命財產,也涉及到意大利公民。但最主要的原因是奧古斯都及其繼承人授權壹些傑出的法學家在法庭審判中對法律爭議發表意見。在2世紀和3世紀之交,羅馬出現了五位著名的法學家:加約、巴比尼安、保盧斯、烏爾比安和莫迪斯提努斯。羅馬皇帝曾經頒布過引證法,規定每當出現法律問題,成文法沒有明確規定的時候,就要按照他們的作品來解決。因為羅馬法是在法學家的影響下發展起來的,它由三個分支組成,即民法、民法和自然法。民法基本上是羅馬及其公民的法律。作為民法,它以成文和不成文兩種形式存在,包括元老院的法令、國家元首的命令、大法官的通告以及壹些具有法律效力的古老習俗。當然也包括十二銅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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