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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法的表現形式主要包括

國際貿易法的表現形式主要包括國際條約、國際貿易慣例和國內法。

1,國際條約。

國際條約和公約具有廣泛的功能,是國際貿易法起源的發展方向。區域性的,如1980歐洲經濟互助委員會,交割條件相同,其作用範圍有限。雙邊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 *與中國外貿機構按同等條件交付貨物* * * *”,調整兩國之間的商品交易關系。

2.國際貿易慣例。

指國際上反復使用的某些貿易慣例,如對外貿易價格條款,經當事人報價或認可後生效。在國際貨物貿易中,如國際法協會制定的《華沙-牛津規則》1932和國際商會制定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1936以及經1953修訂(後為1967、1976、1953)

3.國內法。

國內法中直接調整國際貿易法關系的法律或法規由於國際貿易的發展及其重要作用的增長,為了便利對外貿易,壹個國家往往結合本國情況制定專門調整對外貿易關系的本國法律,如德意誌民主共和國的《國際貿易法》,在本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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