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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壹中學生將同學從四樓扔下。校園暴力涉及哪些刑法問題?

近日,廣西都安壹中發生了驚人的壹幕。壹個初中生被高年級學生扔到四樓。導致對方多處器官嚴重受損,目前仍在重癥監護室接受治療。那麽,校園暴力涉及哪些刑法問題?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這樣的人是否應該受到法律的規制?現在的學生為什麽這麽暴力?是因為老師的口語教育不管用嗎?是不是應該讓孩子知道,犯錯就該受罰,不要那麽暴力!現在老師太死了。老師為了自保,只能說出來。不聽也沒關系。反正不是我的孩子。

為了照顧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點,我國按照年齡劃分刑事責任階段。刑法第17條規定: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故意殺人或者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我覺得這個人應該負刑事責任。這樣的人如果網開壹面,下次還會沖上街頭嗎?法律管不了他?我覺得應該用法律來管。

現在校園暴力真的很猖獗,然後呢?相關部門壹紙處罰就完事了,然後呢?不會,那些熊海子沒有得到相應的懲罰,那麽,他就會肆無忌憚,然後呢?妳認為上述結果不應該受到法律的控制嗎?為什麽以前沒有這麽多?

妳認為如何禁止校園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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