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九條仲裁實行壹裁終局制。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壹爭議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劃分級設立。前款規定的仲裁委員會由市人民政府設立,由有關部門和商會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81條(1)宣告合同無效,解除了雙方在合同中的義務,但仍應承擔任何損害賠償責任。宣告合同無效不影響合同中關於爭議解決的任何條款,也不影響合同中關於雙方權利義務的任何其他條款。(二)已經全部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壹方,可以要求對方返還按照合同提供的貨物或者支付的價款。如果雙方都必須歸還,他們必須同時歸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