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雙方協商解決。這樣雙方達成壹致就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糾紛,是解決糾紛的最好方式;
(2)第三方調解。在國際貿易爭端中,很大程度上是通過這種談判解決的。
(3)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根據仲裁協議提交仲裁。仲裁庭是指雙方在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後達成書面協議,自願將爭議提交雙方同意的第三方審理。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都有約束力。如果敗訴方不執行裁決,勝訴方有權請求法院執行。當事人有選擇仲裁員、仲裁地點、仲裁語言和法律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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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當事人也可以就開庭、提交證據和陳述意見達成協議,設計符合其特殊需要的仲裁程序。與司法程序相比,仲裁更加靈活,有更多的選擇自由。如果沒有仲裁協議,可以通過法律程序解決。由於國際貿易糾紛當事人的國籍不同,他們的住所、合同的訂立地和履行地可能在不同的國家或地區。壹旦發生糾紛,應該由哪個國家管轄是非常重要的。審判效果由司法手段保障。缺陷在於判決的效力具有地域性。相對於談判、調解和仲裁,涉外訴訟應該是最終的解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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