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國際條約的前提是,生效的國際條約具有國內法律效力,可以由法院和行政機關直接適用,即通過納入而生效。
國際條約在中國的直接適用,並不排斥中國根據本國實際國情制定不違反國際條約規定的國內立法。
在批準或加入國際條約之前,應進行國內立法,以滿足國際條約的要求,促進國際條約的實施,或修改國內法,以盡可能避免國內法與國際條約的沖突。
關於國際條約相對於國內法的效力,壹些專門法規規定“當國際條約與國內法發生沖突時,國際條約的效力高於國內法”。
擴展數據:
國際條約在中國生效的前提是實質上不能在中國直接適用,必須通過單項立法來實施。這種立法活動可以是立法行為、國際條約的頒布或其他憲法程序。
壹個國家壹旦締結或加入國際條約,就自動成為國內法的壹部分,因此可以不經改造直接適用於國內法。
中國法院網-論國際條約在中國國內法中的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