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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爭端的類型

法律爭端:在傳統國際法中被稱為“可裁判的爭端”,法律爭端是指各自的要求和主張都基於國際法的爭端,也是可以通過法律方法解決的爭端。這類爭端通常涉及國際法承認和保護的當事國權益。政治爭端:在傳統國際法中被稱為“不可裁決的爭端”,政治爭端是指因有關國家的政治利益而產生的爭端,通常被認為是無法通過法律手段解決或有關各方不願意這樣做的爭端。壹般這類爭端對爭端方的獨立和主權影響很大,當事國很難或不能接受通過法律手段解決。混合糾紛:既涉及糾紛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也涉及糾紛當事人的政治利益。在國際關系中,大多數國際爭端是混合爭端,即政治利益的沖突往往包含法律因素或以法律爭端的形式表現出來。混合國際爭端的解決可以是法律的,也可以是政治的,或者兩者兼而有之。事實爭議:因對事實或情況的真實性的爭議而產生的爭議。通常情況下,糾紛雙方對事實都不清楚,或者有不同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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