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際植物命名法規1。每種植物只能有壹個合法的拉丁學名。每種植物的拉丁學名包括屬名和特定的尊稱,加上被命名的人;2.壹種植物有兩個以上拉丁學名的,最先公布並按照《條例》正確命名的名稱為合理名稱;3.當壹個屬中的壹個種應該轉移到另壹個屬時,可以采用新屬的通用名稱,而特定的修飾詞保持不變,原名稱稱為基本同義詞。例如,白頭翁的基本同義詞(BGE。)Regel是銀蓮花Bge。原始名稱用括號括起來,並移到新名稱中。4.對於在族級或族級以下發布新組,必須指定有效的命名模式。模式標本由命名者指定,用於新種的描述、命名和繪圖。5.學名有效發表的條件是必須發表印刷材料,可以出售、交換或贈送給至少普通植物學家可以去的公共圖書館或研究機構的圖書館。6.不符合命名規定的名稱是不應該使用的,但在歷史上已經使用了很長時間,可以在國際植物學大會上通過討論采用為保留名稱。比如有些家族名詞不以-aceae結尾,比如傘形科,也可以寫成傘形科,禾本科,禾本科,豆科,也可以寫成豆科。7.雜種可以通過在兩個特定的修飾語之間加上×來表示。例如,美洲黑楊×黑楊是美洲黑楊和歐洲黑楊的雜種。但是妳也可以取另壹個名字,用×,分開,比如Populus× Canada。8.栽培植物有專門的命名規定。基本方法是物種以上的分類單位與自然植物的命名方法相同,物種有變種(c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