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搬家,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是否支付經濟補償金,取決於勞動合同能否繼續履行。
1.如果員工願意異地工作,雙方可以協商,要求單位提供必要的幫助,比如提供班車、宿舍等。
2.如果員工不想走,客觀情況發生了較大變化,原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雙方協商不能達成壹致意見,單位會給予補償。如果妳沒有提前壹個月通知,妳將不得不支付壹個月的工資來代替通知。
賠償的標準按照員工離職前稅前工資12個月計算。如果有年終獎的話,把年終獎除以12,然後看看年終獎涉及多少個月,把這部分錢算進去。
計算平均後,根據員工在單位的工作年限,滿壹年發壹個月的賠償金,滿半年不滿壹年發壹個月的工資,不滿半年發半個月的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問:簡述公司法的精髓。試論公司集團的作用及法律規制的必要性。
答:(1)公司集團的積極作用:
①有利於打破“條塊分割”的舊體制,合理調整產業組織結構,實現規模經濟,提高市場競爭力;
(3)幫助* *改善宏觀調控;
(4)推動科技進步,使科學技術迅速轉化為生產力。
(2)企業集團的負面效應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