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許可,從事國家規定需要公安機關許可的行業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取得公安機關許可的經營者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公安機關可以吊銷其許可。
根據《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戶申請刻制公章,需持相關材料先到當地公安機關備案,再到指定的印章公司刻制。
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戶遺失公章應向當地公安機關申報備案,然後持當地派出所報案回執、登報聲明、刻制公章申請書等材料到指定的印章公司刻制。
擴展數據:
印章丟失或被盜,需要註銷:
1.先去當地日報以法人名義刊登掛失聲明;
2.憑報紙收據發票原件及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以文書形式寫壹份遺失或被盜說明(後),由法人按手印簽字。股份有限公司的,應由全體股東簽字、按手印,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註銷申請書和授權委托書應由法人和股東簽字,並加蓋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