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國家安全的專門機構包括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和有關軍事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五條負責國家安全工作的決策和議事協調,研究制定並指導實施國家安全戰略和有關重大方針政策,協調國家安全重大問題和重要工作,推進國家安全和法治建設。第四十二條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收集涉及國家安全的情報信息,在國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偵查、拘留、預審、執行逮捕等法律規定的職權。有關軍事機關依法行使國家安全工作中的相關職權。第五十二條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和有關軍事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收集涉及國家安全的情報信息。國家機關各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應當及時報告涉及國家安全的相關信息。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二條國家安全機關和公安機關依法收集涉及國家安全的情報信息,在國家安全工作中行使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等法律規定的職權。有關軍事機關依法行使國家安全工作中的相關職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應當貫徹維護國家安全的原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國家安全工作和涉及國家安全的活動中,應當嚴格依法履行職責,不得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不得侵犯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