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訂婚和同居的財產糾紛有什麽區別?

訂婚和同居的財產糾紛有什麽區別?

法律分析:由於雙方沒有共同生活,男方支付給女方的彩禮壹般由贈與性質決定。有些財產的贈與是基於雙方的婚姻,由雙方或壹方父母贈與兩個即將結婚的年輕人。有壹部分是用來讓年輕人定居生活的,所以彩禮金額比較大。這個贈與婚姻的條件,壹旦失敗,女方要適當返還彩禮。少量的話,就不退了。,造成女方懷孕和流產後嚴重人身傷害,法院在審理時應考慮這部分損失由男方適當承擔。或者從女方退回的禮金中扣除賠償和營養費用。因為雙方已經結婚並共同生活,在“婚”同居的過程中,女方可能花了男方很多彩禮,“婚”同居的目的已經實現,女方在同居過程中懷孕。雖然雙方當時可能因為未到結婚年齡或其他原因,沒有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但這並不影響雙方的實際同居關系。只有剩下的才能平分。根據婚約財產不能返還。

法律依據:《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壹百二十八條作為無償贈與處理,承認贈與的法律效力。捐贈財產歸受贈人所有,不予返還。這也是審理這個案件的人民法院的壹些同誌的看法。第三種觀點認為,我國的婚約雖然不受法律保護,但可以由當事人自行解除。但訂婚後,男女雙方贈與對方的財物不同於壹般的贈與,是附條件的贈與。所以,壹旦解除婚約,男女雙方都不能結婚,贈與所附的條件就達不到,贈與就不生效。當然,送給對方的財物應該返還。這也是被訴人民法院部分同誌的觀點,人民法院的判決基本采納。

  • 上一篇:湖州新天地創業園有限公司怎麽樣?
  • 下一篇:家暴就賠幾萬。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