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規定填寫常住人口登記表:與戶主有關的,填寫“戶主”。其他室內人員應根據其與戶主的血親或姻親關系指定具體稱謂。具體排列順序為:戶主、戶主配偶、戶主子女、戶主孫女、戶主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戶主的兄弟姐妹、旁系親屬和戶主的其他親屬等。戶口本上的標題是:1。如果戶主是孩子的父親母親,長子與戶主的關系會顯示“長子”、“長女”、“長女”等;2.如果戶主是孩子的祖先,第壹個兒子與戶主的關系壹欄會顯示“長孫”,第壹個女兒“長孫”,以此類推;3.戶口本上的稱謂壹般按當地習俗稱呼,但前面加了順序關系。二、戶籍:1也稱戶籍,是指負責戶籍管理的行政機關制作的記錄和留存戶籍人口基本信息的法律文書;2.戶口本是以戶為單位對自然人進行登記並頒發證書的公共證書簿,記載的事項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親屬、婚姻、離婚、收養、死亡等。3.它是確定自然人作為民事主體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文件。
法律依據:《戶口登記條例》第四條,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戶口簿。設有公安派出所的城市、水域、鎮,應當向每戶發放戶口簿。農村合作社為單位發放戶口簿;戶口本不發給合作社以外的戶口。戶口簿、戶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第五條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與監督者同住的人為壹戶,監督者為戶主。壹個獨立的家庭,由我當家。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和公共* * *宿舍的戶口* *設立分戶或單獨戶口。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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