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每年4月的國家安全教育日是15。
第二,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於2065年7月1日表決通過的《國家安全法》第十四條規定了國家安全教育日。
3.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壹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免受危險和內外威脅,並保證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
四、國家安全機關接受公民和組織舉報的電話是12339。該熱線由國家安全部設立,方便公民和組織向國家安全機關舉報間諜活動或線索。
擴展數據:
公民和組織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
1,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關於國家安全的有關規定;
2、及時舉報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線索;
3.如實提供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已知證據;
4、為國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協助的;
5.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和有關軍事機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協助;
6.保守已知的國家秘密;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