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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依據是什麽?

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關系到事故雙方是否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甚至刑事責任,也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以及有關檢驗鑒定結論,對當事人的基本事實、原因和責任所作出的具體認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實際上是對交通事故因果關系的分析,是對交通事故原因的確認。要避免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為簡單等同於民事責任的分擔,應當將其作為認定當事人承擔責任或者受害人也有過錯的重要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必須依法確認當事人在事故中的法律義務;依法確認各方法律義務的優先原則;確認交通事故中各方行為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根據各方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確認不同的交通事故責任。交通事故的認定應掌握行為責任原則、因果關系原則、通行權原則和安全性原則。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在道路交通事故發生中所起的作用及其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壹)因壹方過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負全部責任;

(二)因雙方或者雙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當事人對造成道路交通事故都沒有過錯。如果是交通事故,雙方都沒有責任。壹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另壹方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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