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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如何不被起訴?

法理分析: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起訴分為法定不起訴和酌定不起訴兩種。法定不起訴包括兩種情況,壹種是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6條規定的六種情形之壹,犯罪行為不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二是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也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偵查終結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判,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

(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七)酌定不起訴。是指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酌情作出不起訴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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