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很多考生報考了公務員考試,但是對於公務員的職稱和職級分類可能並不清楚。
根據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公務員職位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根據該法,對有特殊崗位需要單獨管理的,可以增加其他崗位類別。每個工種的適用範圍由國家另行規定。
綜合管理主要指黨委政府、人大、CPPCC等機關的公務員;
專業技術類主要是各級黨政機關中負責技術管理和技術支持的公務員;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主要從事各類行政執法工作,包括公安、交通、城管、應急事務、安全執法、海關執法、海事執法、邊防管理等。
領導職務的級別分為:國家正職、國家副職、省正職、省副職、局正職、局副職、縣副職、縣副職、鄉副職、鄉副職。五個行政級別,每個職務級別代表相應的機構規格和管理級別,管理級別根據憲法和相關法律及機構規格設置;公務員的職級設置在局級以下。
綜合管理類公務員的職級序列分為:壹級巡視員、二級巡視員、壹級調研員、二級調研員、三級調研員、四級調研員、壹級主任科員、二級主任科員、三級主任科員、四級主任科員、壹級科員、二級科員。
以上是每次報名職稱考試是否需要到現場進行資格審查的全部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