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的調整對象是中國的建築活動。
建築法壹般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築桶帶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於2006年6月1997+065438+10月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根據第十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2011號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共分八章85條,包括總則、建築許可、建設工程承包、建設工程監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附則,自2014年3月1998+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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