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
第二條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是國家的最高榮譽。
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的設立和授予,適用本法。
第五條NPC常委會主任會議根據各方面的建議,向NPC常委會提出授予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的建議。
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向NPC常務委員會提出授予國家勛章和榮譽稱號的議案。
第六條NPC常務委員會決定授予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
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 *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NPC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向獲得國家勛章和榮譽稱號的人員授予國家勛章,並頒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