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法》第41條規定,銷售電價分為分類電價和分時電價兩種,銷售電價以同壹電網內同壹電壓等級、同壹用電類別執行同壹電價標準為原則。
分類電價是指根據用電性質和特點,對用戶實行不同電價的制度。分時電價是指根據日負荷的高峰和低谷時段,分為高低季節差別電價和不同時期差別電價的壹種制度。
電價管理的其他因素:
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銷售價格的管理和監督。輸配分開前,銷售價格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輸配分開後,跨省銷售電價由省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審批。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在制定和調整銷售電價時,應當充分聽取電力監管部門、電力行業協會和相關市場主體的意見。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居民用電銷售價格應當舉行聽證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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