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影劇院、歌舞廳、音樂廳、錄像廳、遊藝廳(室);
(二)會議廳(室)、禮堂;
(三)圖書館、檔案館、科技管理、博物館、展覽館、文化館等室內活動;
(四)托兒所、幼兒園;
(五)中小學校的教室、宿舍和活動室,以及其他學校的室內教學和活動場所;
(六)商店、書店、郵電通信業、金融業的營業(交易)大廳;
(七)醫療機構的掛號區、候診區、診療區和病房區;
(八)電梯和公共交通工具、汽車站、港口客運站的候車大廳、售票廳;
(九)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公共場所。有條件的禁止吸煙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可以設立吸煙室(區)。
法律依據:國務院《公共場所禁止吸煙條例》。
第壹條為了保障人體健康,保護公共環境,減少吸煙的危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下列公共場所禁止吸煙:
(壹)影劇院、歌舞廳、音樂廳、錄像廳、遊藝廳(室);
(二)會議廳(室)、禮堂;
(三)圖書館、檔案館、科技管理、博物館、展覽館、文化館等室內活動;
(四)托兒所、幼兒園;
(五)中小學校的教室、宿舍和活動室,以及其他學校的室內教學和活動場所;
(六)商店、書店、郵電通信業、金融業的營業(交易)大廳;
(七)醫療機構的掛號區、候診區、診療區和病房區;
(八)電梯和公共交通工具、汽車站、港口客運站的候車大廳、售票廳;
(九)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公共場所。有條件的禁止吸煙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可以設立吸煙室(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