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勞動過程中對女職工的特殊保護:用人單位應當遵守禁止女職工從事的勞動範圍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書面告知女職工本單位中屬於禁止女職工從事的勞動範圍的崗位。禁止女職工從事的勞動範圍列於本規定的附件。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調整女職工不得從事的勞動範圍。2.變更過程中對女性生理機能的保護,包括對女職工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保護: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解除其勞動或者聘用合同。女職工懷孕期間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減少其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工作時間內安排壹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工作時間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工作時間。3.女職工人數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建立女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的身體衛生和哺乳困難。
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壹條為了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其健康,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