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公墓應選擇荒山荒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建在風景名勝區和水庫、湖泊、河流的堤壩以及鐵路、公路兩側;
2、建立公墓,需向公墓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3、墓地墓誌銘要小巧多樣,墓地區域要合理規劃,因地制宜,綠化美化,逐步景觀化;
4、未經批準,公益性公墓不得從事殯葬業務,經營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費不得壹次性收取二十年以上,並節約墓穴用地;
5.革命烈士陵園、名人墓、華僑祖墓、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墓、回族公墓和在華外國人公墓的管理,按原規定執行;
6、嚴禁在公墓內修建家族、宗族、活人墓和從事封建迷信活動;
7、公墓單位應根據公墓面積的大小設立管理機構或聘請專職管理人員,負責公墓的建設、管理和維護。墓地應該保持幹凈和莊嚴。
公墓是供城鄉居民安葬骨灰和遺體的公共設施。公墓分為公益性公墓和經營性公墓。公益性墓地是為農村村民遺體或骨灰提供安葬服務的公益性墓地。經營性公墓是為城鎮居民安葬骨灰或遺體提供有償服務的公益性墓地,屬於第三產業。
法規
公墓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在火葬區,提倡骨灰實行深埋、撒散等壹次性處理,或者經批準有計劃地建立骨灰公墓。在土葬改革地區,應有計劃地建立遺體公墓或骨灰公墓。第四條公墓應當建在荒山荒地上,不得占用耕地,不得建在風景名勝區、水庫大壩、湖泊河流以及鐵路、公路兩側。第八條申請時,應向公墓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壹)設立公墓的申請報告;
(二)城鄉建設和土地管理部門的審查意見;
(三)設立公墓的可行性報告;
(4)其他相關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