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與礦山建設和開采規模相適應的礦產勘查資料;
2.有壹個經過批準且無爭議的礦區;
3、有與礦山規模相適應的資金、設備和技術人員;
4.有與所建礦山規模相適應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技術規範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礦山設計或者采礦方案;
5、礦長具備礦山生產、安全管理和環境保護的基本知識。
非煤地下礦山的開采方法:
1,空場采礦法,特點是在開采過程中,采空區主要由臨時或永久殘留礦柱支撐,采空區始終是空的,壹般在礦石和圍巖穩定時使用。
2.崩落采礦法,是指隨著礦石的開采,有計劃地用崩落礦體的上覆巖層和下盤巖石充填采空區,以控制礦區地壓。壹般在礦體圍巖不穩定,允許地表冒落的情況下采用。
國家對礦產開采的新政策:國土資源部對特定礦種的保護性開采有了新的規定,根據國家計劃,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目的是加強對礦山企業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監督管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第十七條
國家在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實行計劃開采;未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