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律。根據法律制定機關的不同和調整對象及範圍的不同,法律可分為基本法和壹般法。
基本法是由全國人大制定和修改的,調整國家和社會生活某壹方面的基礎性、綜合性社會關系的法律,如刑法、民法通則、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
3.行政法規。行政法規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制定的關於國家行政管理的規範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低於憲法和法律。
4.當地法規。地方性法規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規範性文件。地方性法規是地方性的,只在本轄區內有效,其地位和效力低於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不得與之相抵觸。
5、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依據法定自治權,在其職權範圍內制定的具有民族區域自治特色的法律規範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