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實踐中,壹般不存在每個陽臺歸業主所有的爭議。至於露臺的所有權屬性,由於設計和使用上的差異,需要區別對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房屋、車位、崗亭等具有結構和使用獨立性,能夠明確區分、專有使用,可以登記為特定業主所有的特定空間,歸業主專有。還明確規定“規劃中屬於特定房屋且建設單位出售時已按規劃納入特定房屋買賣合同的露臺”專屬於業主。
因此,對於陽臺空間,如果其在結構和使用設計上具有排他性的獨立性,或者屬於房屋且與房屋壹並出售的,應當歸專屬所有人所有;反之,則不然。當然,這裏的“賣”還包括開發商賣房時贈送的“禮物”。羊毛出在羊身上的道理不言而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在結構和利用上是獨立的,可以明確區分和專有使用房屋、車位、攤位等可以登記為特定業主所有的特定空間,為業主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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