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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食品經營許可的規定

法律分析:1。取消餐飲服務場所公共場所衛生許可。

2、規範和完善食品經營許可管理。

3.加強餐飲服務場所事中事後監管。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整合調整餐飲服務場所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和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決定1。取消餐飲服務場所公共場所衛生許可。

取消地方衛生部門對餐館、咖啡館、酒吧、茶館發放的衛生許可證,將食品安全許可的內容整合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發放的食品經營許可證中,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許可和監管。

二、規範和完善食品經營許可管理

取消餐飲服務場所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後,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切實落實對餐飲企業的監管責任,進壹步規範食品經營許可審批發放工作,依法依規開展預審,編制服務指南,制定內部審查規則,優化審批流程,縮短審批時限,推行時限承諾制,努力提高辦證效率。

三、加強餐飲服務場所監管。

各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加強餐飲服務場所監管,改進監管方式,建立誠信體系,完善科學抽查制度、責任追溯制度、黑名單制度和市場退出機制等。,確保餐飲服務場所的食品安全。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接到傳染病疫情和隱患報告後,應當及時通知衛生部門。衛生部門應當主動監測、收集、分析、調查、核實相關傳染病疫情,並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采取預防和應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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