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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附加國民待遇的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

國家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和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前款所稱準入前國民待遇,是指在投資準入階段給予外國投資者及其投資不低於本國投資者及其投資的待遇;所謂負面清單,是指國家在特定領域對外商投資實施的特別管理措施。國家對負面清單之外的外商投資給予國民待遇。負面清單由國務院公布或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對外國投資者有更加優惠的準入待遇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

第壹條國家鼓勵和促進外商投資,保護外商投資的合法權益,規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的適用,不斷優化外商投資環境,推動更高水平的對外開放。

第二條外商投資法第二條第二款第壹項和第三項所稱其他投資者,包括中國境內的自然人。

第三條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提出,報國務院公布或者國務院批準後,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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