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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醫藥行業的新政策

法律分析:負責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的安全監督管理。擬訂監督管理政策和計劃,組織起草法規草案;負責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的規範管理。組織制定和發布國家藥典等藥品和醫療器械標準,參與制定國家基本藥物目錄;負責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的註冊管理,制定註冊管理制度;負責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的質量管理,制定和發展質量管理標準;負責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上市後風險管理,組織開展藥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妝品不良反應的監測、評估和處置工作。依法承擔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安全應急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和指導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的監督檢查。制定檢查制度,依法查處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註冊中的違法行為,依據職責組織指導生產過程中違法行為的查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六條國家對藥品管理實行藥品上市許可證持有人制度。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依法對藥品研發、生產、經營和使用全過程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負責。

第七條從事藥品研發、生產、營銷和使用,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範,保證全過程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和可追溯。

第八條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主管全國藥品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藥品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配合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國家藥品產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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