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單位在申請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時,應當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壹)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壹式兩份);
(二)生產設備、儲存設施和汙染物處理設施的說明;
(三)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制度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4)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五)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以及技術和管理人員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
(六)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以及技術和管理人員具備相應的易制毒化學品知識和無毒品犯罪記錄的證明;
(七)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八)產品包裝說明和使用說明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二十二條
國家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的進出口實行許可制度。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依法管理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的進出口。禁止走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
第二十三條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被盜、被搶、丟失或者以其他方式流入非法渠道時,犯罪單位應當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並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同時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公安機關接到報告後,或者有證據表明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應當及時開展調查,並對有關單位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配合公安機關的工作。